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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海關緝私條例,如經不(緩)起訴處分或無罪、緩刑裁判確定者,海關仍得續為裁罰
臺北關表示,近來民眾網購盛行,時有不慎輸入管制物品之案件發生,倘經刑事偵審結果,檢察官予以不(緩)起訴處分或由法院為無罪、緩刑判決確定,海關續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裁處時,民眾常以案件業經不(緩)起訴或無罪、緩刑為由,主張不應受罰而提起行政救濟,顯係對於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及「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之規定未能充分了解。
   
該關進一步表示,刑事罰與行政罰構成要件有別,規範目的各異,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本可各自認定事實,從而對於同時涉及刑事及行政責任之常見違犯型態,包含進口偽禁藥、偽農藥及仿冒品等,其涉犯藥事法、農藥管理法及商標法相關刑事規定部分,縱經不(緩)起訴處分或無罪、緩刑判決確定,海關仍得依職權審認個案有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臺北關再次呼籲,商民跨境購物宜小心謹慎,若對貨物輸出入規定有疑,應於事前洽詢主管機關,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2-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