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契約經簽訂交付使用後,就應須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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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3-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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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契約簽訂後,因某些因素雙方契約撤銷,印花稅是否可以退稅? 該局提出說明,印花稅為憑證稅,憑證一經交付或使用,納稅義務即已成立。換句話說,印花稅係就契據之交付、使用所課徵之稅賦,契據如已交付、使用,即須依法繳稅,至於契據標的之契約履行與否、履行情形如何,對印花稅之繳納不生影響,因此,納稅人並不能以契據標的之契約履行與否、履行情形如何,均尚未明確為由,而要求免貼用印花稅票哦。 |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稅務專欄
http://www.tytax.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cntType=3&Id=4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