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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年度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申報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有死亡前應納未納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可扣除之金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110年3月1日死亡,遺有臺北市5筆房屋及10筆土地,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公告110年房屋稅之課稅期間為109年7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11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經核定開徵110年房屋稅400,000元及地價稅600,000元,則繼承人乙君申報甲君遺產稅有關前述應納未納稅捐時,應以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房屋稅或地價稅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扣除金額,房屋稅部分,應以109年7月1日起至甲君110年3月1日死亡止之天數244天占課稅期間(365天)之比例計算應納未納房屋稅267,397元(400,000元*244/365);地價稅部分以110年1月1日起至甲君110年3月1日死亡止之天數60天占課稅期間(365天)之比例計算應納未納地價稅98,630元(600,000元*60/365)。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地價稅與房屋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時,請留意正確計算,俾提高審理效率。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