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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天厝1樓店面已無出租,現況供住家使用,可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 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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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來電表示,透天厝2、3樓作住家使用,1樓原出租供店面使用,現已收回無營業,僅供停放自家用車輛,是否可申請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之適用稅率課徵,另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房屋之內,方屬供自住使用。
如透天厝2樓以上確供自住使用,1樓店面已無出租或營業,僅供停放自家使用之車輛,符合上揭自住規定,可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如有以上情形,可向本(分)局提出申請,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地方稅務局電子報
發布日期:11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