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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因受贈取得之房地,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之房地現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在105年1月1日以後因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要記得依新制規定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規定,取得成本並非以贈與人最初購買價格認定,而是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計算。此外,可減除移轉費用係為房地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如交易時所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等必要費用,得提示證明文件減除,未提示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文件的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者,可按成交價額3%認定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民眾甲君於108年10月6日以1,200萬元購買一戶房地,於110年5月5日將該房地贈與其子乙君,乙君於110年10月1日再以1,100萬元出售,惟乙君誤認得以原贈與人甲君取得房地價格1,200萬元作為取得成本,自行計算房地交易所得為虧損,故未依限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依規定可減除成本為900萬元【(公告土地現值720萬元及房屋評定現值80萬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01%+乙君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4萬8千元及土地增值稅87萬2千元】;又乙君未提示移轉費用的證明文件,經計算可減除移轉費用為30萬元(成交價額1,100萬元×3%=33萬元,以30萬元為限),核定該房地交易所得額為170萬元,依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45%,核算應納稅額76萬5千元,予以補稅並處罰鍰,乙君於繳清稅款後未再爭訟。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