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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單已合法送達雖非納稅義務人本人簽收,仍發生送達效力

近日張小姐來電詢問:最近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傳繳通知,才發現110年房屋稅尚未繳納,質疑納稅義務人本人沒收到稅單,為何被移送強制執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寄發稅單,除可向納稅義務人送達外,若不獲會晤本人,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規定,得將稅單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以為送達;若仍無法會晤上述之人,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還可採「寄存送達」方式,將稅單寄存於送達地的郵政機關,並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之日期,無論納稅義務人實際上於何時領取,均已發生送達效力。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納稅義務人之處所不明,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亦可將稅單等文書公告於行政機關公告欄、刊登政府公報或報紙,辦理「公示送達」,以上方式皆屬合法送達。

該局再次提醒,如於門首或信箱發現有郵政機關之送達通知書,請儘速於指定時間內向寄存郵局領取,並依限繳納稅捐,以免逾限繳納被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損害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發布日期: 111/02/09

發布單位:服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