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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時如遺有農業用地,應檢具農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遺產稅申報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如果遺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檢具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免徵遺產稅規定。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土地,因繼承人認為被繼承人遺留之土地皆為農業用地,符合免徵遺產稅之要件,故未辦理遺產稅申報。該局於查核時發現系爭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變更為非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業用地」,且無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之情形,繼承人等亦無法提供主管機關核發系爭土地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供核,故未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免徵遺產稅規定,於是核定被繼承人遺產淨額8百萬餘元,補徵應納稅額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如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於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據實申報。又繼承人辦理遺產產權移轉登記時,亦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為保障自身權益,請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