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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返臺之地價稅問題,報您知!
有關近日外界關注受疫情影響,超過2年未入境之海外國人,經戶政機關遷出戶籍,進而延伸民眾地價稅是否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等問題,稅務局說明如下:
依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第41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 ‰)課徵地價稅,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並於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又適用該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如果您原先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本年度因超過2年未入境,經戶政機關遷出戶籍,其房屋因戶籍遷出而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在內,本年度仍可適用2‰之地價稅稅率,由於適用優惠稅率之事實消滅,自明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戶籍設立規定,不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為限,倘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登記,亦可適用優惠稅率,只要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1人於戶籍遷出之次年9月22日前(地價稅開徵40日前),重新申請適用並經核准者,次年度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 地方稅務局
發布日期: 110-12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