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先生來電詢問,本人於109年10月1日贈與農地給兒子,經國稅局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若在列管期間內,經拍賣後,是否要補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可免徵贈與稅,其目的係在獎勵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為防止受贈人於核准免稅後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等不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致失租稅獎勵之目的,同款中段規定,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強調,若農業用地5年內之列管期間,經法院拍賣後,屬於受贈人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依規定,須追繳贈與稅。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