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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得自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其受贈該房屋、土地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屬取得該房屋、土地支付之費用,於計算房地合一稅時,可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房地,於出售該房地計算交易所得時,其受贈時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為取得房地而支付之費用,得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高雄國稅局提醒,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  ,不論盈虧、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