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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始自動補報遺產項目,倘屬未經檢舉或未經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得免予處罰
王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110年5月1日過世,其已於110年10月中旬申報遺產稅,近日在整理父親遺物時,才發現還有父親投資之基金約500萬元漏未申報,現在已經超過父親遺產稅申報期限(110年11月1日),如自動補報該筆投資基金,是否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若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依同法第26條之規定,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期限3個月;另外,已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依同法第4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該局說明,雖然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遺產,應處以罰鍰,但為鼓勵納稅義務人自新,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訂有自動補報補繳可免予處罰之規定,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得免除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以王先生詢問的例子來說,王爸爸於110年5月1日過世,倘其繼承人未依法申請延期申報者,王爸爸遺產稅法定申報期限為110年11月1日止;而王先生近日才發現有短漏報該筆投資,雖然已經過了法定申報期限,仍可自動補報該筆基金遺產,只要該筆基金屬未經檢舉,且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處罰。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