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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預售屋應如實申報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所得,屬權利移轉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但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個人交易預售屋之所得課稅規定整理如下:
 
交易日 110.6.30以前 110.7.1以後
取得日 105.1.1以後
課稅規定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
財產交易所得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
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課稅
所得額
  實際成交價額—取得成本—相關費用  
 
課稅方式
計入交易日所屬年度
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交易日之次日起算
30日內申報繳納
稅率 5%-40%  (累進稅率) 15%-45%  (依持有期間遞減)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向建設公司以1億200萬元購買1戶大安區預售屋及坐落基地,108年以1億1,600萬元出售,甲君不諳法令而漏申報該筆交易所得,經主動洽詢稽徵機關後,因交易日係在110年6月30日之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甲君自動補申報108年度財產交易所得1,361萬【成交價額1億1,600萬元-可減除成本1億20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39萬元】,並補繳稅額493餘萬元。
       
該局呼籲,個人轉讓預售屋,如有疏忽漏未申報所得,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可加息免罰,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