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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核定稅捐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不因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而展延
臺南市陳先生來電詢問:今(110)年9月中旬收到綜合所得稅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間自今年10月11日起至20日止,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已申請延期6個月至111年4月20日前繳納稅款,但對核定補徵稅額不服,想要申請復查,應於何時以前提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之處分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縱納稅義務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向國稅局申請獲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但申請復查法定期間,仍應自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不因國稅局准予延期或分期繳納而有所展延。
 
該局以陳先生為例說明,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陳先生無法於期限內繳清稅款,向國稅局申請延期6個月繳納,經國稅局核准延期繳納期限至111年4月20日。惟陳先生同時對於國稅局核定應補稅額不服,復查法定期間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今年10月20日)之翌日起算30日,即自今年10月21日起算30日,陳先生應於今年11月19日前申請復查,而非以延期繳納期間屆滿日(111年4月20日)之翌日起算。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雖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如同時對國稅局核定的應納稅捐不服,因復查申請期間係法定不變期間,並不因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而變動。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申請復查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國稅局以程序不合駁回,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