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張先生來電詢問,兒子向其購買房地,有簽訂買賣契約並支付全額價款,是否還要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視同贈與,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均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申報贈與稅。
該局補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如能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經稽徵機關查明約定之價款尚無顯著不相當情事並認定買賣屬實者,始可不以贈與論,核發財產同意移轉證明,俾買賣雙方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