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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房地繳納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可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地,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者,其受贈該房屋、土地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屬取得該房屋、土地支付之費用,可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指出,個人出售受贈取得房地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者,房地交易損益之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房地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因此,個人如於105年以後受贈取得房地,於出售該房地計算交易所得時,可減除之費用包含受贈時繳納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2月10日因受贈取得房地,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50萬元及100萬元,繳納契稅3萬元及土地增值稅9萬元,嗣甲君於110年8月10日以總價600萬元出售該筆房地,則甲君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應為409萬元〔交易時成交價格600萬元-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156萬元【(50萬元+100萬元)*104%】-因取得而支付之費用(含契稅及土地增值稅)計17萬元-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18萬元〕。
該局另外提醒,105年1月1日以後,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者,不論是有所得還是虧損,均應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因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而受罰。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