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資訊
最新資訊 News
個人出售房地未劃分土地及房屋價格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如何計算 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電子報摘要(2013-11-29

 

個人出售房地未劃分土地及房屋價格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如何計算

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規

定,個人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故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地如未區分

房屋及土地價格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時,應以

房地買進總價及賣出總價之差額,按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

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另有支付相關必

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等),該費用

得自房地買進總價及賣出總價之差額中再行減除。

 

該局以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為例說明,甲君於 98 年度以 1,200

元購入位於北市士林區的房地,並支付有契稅 25,000 元、印花稅

3,000 元及代書費 18,000 元。嗣於 101 年度以 1,400 萬元的價格

出售,並支付仲介費 140,000 元及土地增值稅 124,000 元。該屋

因購屋的 1,200 萬元及售屋的 1,400 萬元,均未區分房屋及土地

的個別價格,故甲君於申報 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

時,應將售屋價格 1,400 萬元減除購屋價格 1,200 萬元及契稅等

費用計 310,000 元(25,000+3,000+18,000+140,000+ 124,000

元),以其差額 169 萬元乘以該房地 101 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占土

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僅只有買進總價或賣出總價有區分房地價格

者,亦應依據上開說明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支付相關必要費

用,請妥為保管相關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葉股長;電話 2831-5171 分機 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