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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稽徵機關列管之農地經初次查獲有移轉之情事,於限期內未回復者追繳應納稅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經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5年內初次查獲承受人未將該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其情形如係屬承受人將農地移轉他人者,稽徵機關將限期令承受人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限期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將予以追繳應納稅賦。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