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在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另外,如該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也可以在延期繳納期限屆滿前,再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不過,分期繳納必須自核准延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至繳納當日,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甲君經核定有應納遺產稅90萬元,原繳納期限為110年1月10日,經國稅局核准延期2個月展延繳納期限至110年3月10日,嗣甲君因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於延期繳納期限(110年3月10日)內再申請分18期繳納,經國稅局核准,每期繳納5萬元稅款。甲君於同年4月20日繳納第1期稅款,除繳納5萬元外,還須繳納利息43元【50000元×利率0.78%×41日/365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1期應納稅捐,如果沒有如期繳納,稅捐機關就會取消分期的權利,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加計利息,發單通知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即移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