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使用證明書有二類,一類為對農業用地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另一類為對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民眾據此申請不課徵贈與稅,如取得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再檢附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文件:(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或(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始得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贈與人甲君申請贈與土地予胞弟乙君,惟 僅持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核發之「臺北市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該局再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得該土地使用分區屬住宅區,惟因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尚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故符合前揭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核准該贈與之非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