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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層以上集合住宅高樓需申辦安檢 台北建管處:強化建物公共安全
11 層以上集合住宅高樓需申辦安檢 台北建管處:強化建物公共安全
 
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前(十一)日表示,由於台北市具有人口密度高、建築物密集的性質,因此基於提升集合住宅大樓的公共安全性,決定自明年起,擴大將十一層以上的集合住宅納入公共安全檢查行列。

建管處表示,根據內政部88年4月14日(88)台內營字第8872761號釋示,現階段對於集合住宅大樓的公共安全檢查方面,是針對十五層以上規模者才需實施安檢申報,但有鑑於台北市具有人口密度高、建築物密集的特性,因此有提升此部分公共安全標準的必要,所以發布臺北市政府102年1月23日府都建字第10164433500號公告,將十一層以上的集合住宅大樓,自明年一月一日起擴大納入公共安全檢查行列。

建管處指出,自明年開始新增應辦理安檢申報的標的是十一層以上未達十六層的集合住宅,預估會有九百多棟加入檢查行列,檢查申報期間為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且應每三年申報一次,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須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辦理檢查,檢查項目分別為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等六項,合格後再由專業檢查機構申報即可。但必須注意的是若未辦理申報,依照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將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

此外參照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經認可的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若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依同法第91條之1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另參照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查核不合格者,應詳列改正事項,通知申報人,令其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改正完竣,並送請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