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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親屬間以買賣方式節省贈與稅 國稅局:仍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二親等親屬間以買賣方式節省贈與稅 國稅局:仍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昨(十九)日表示,民眾如欲合法避稅,如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移轉,以買賣方式節省贈與稅,雖屬於合法手段,仍應注意有無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以免因小失大,反而須繳納更多稅額或罰鍰。

國稅局表示,轄區內有民眾買進已取得建造執照的土地一筆,隨即將該筆土地轉售予其子,並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該局核定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免課徵贈與稅。惟其子持有該地未滿兩年,即出售該地,並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的情形,仍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的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因此,若民眾以「買賣」方式將所有土地移轉登記於其子名下,若未能提示支付價款證明,則以贈與論,應按贈與時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反之若能提出資金來源及流向明確,證明其子確有支付價款,經該局核認買賣屬實,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得免予課徵贈與稅,惟買賣該筆土地時間若相距未滿兩年,仍須繳納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民眾雖無投機炒作的意圖,而僅欲進行合法稅務規劃時,仍應該注意各種稅務課徵的範圍;若僅請教代書或一般民間稅務相關人員,為求謹慎保險,建議仍然應該向各地方國稅局進行最後的確認,以免因為規劃的錯誤,除了必須要繳納更多稅額,更可能被處以罰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