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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期間提領現金無法證明用途者,應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有提領鉅額現金情形,若其繼承人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現金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課稅。
 
該局說明,國稅局於查核遺產稅時,若發現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有密集或大額提領現金情事,會進一步確認被繼承人身體、精神狀況及相關資金流向,如醫院診療資料顯示被繼承人已處於重病無法處理事務的狀態,依一般經驗法則,繼承人應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重病期間提領現金之流向及用途提出說明或舉證,否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國稅局將就該提領款項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最近查核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意識混亂之重病期間,密集提領現金350萬元,繼承人乙君主張其中30萬元係用於支付其父親甲君之醫療費用,並提示相關醫療費用之收據等證明文件,餘320萬元則未能說明及證明上揭現金之流向及用途,國稅局乃依規定將320萬元併入甲君遺產予以補徵遺產稅。
 
該局另外提醒,被繼承人死亡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舉債或出售財產,繼承人亦應證明其用途,以免被列入遺產課稅,甚至如被查獲涉有逃漏稅情事者,還會遭受處罰。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