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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 國稅局:不計入遺產總額
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 國稅局:不計入遺產總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昨(十八)日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名義上雖為私有財產土地,惟所有權事實上已無使用收益,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國稅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財政部87年2月16日台財稅字第891929289號函釋,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係指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必須名義上雖為私有財產土地,惟所有權事實上已無使用收益,經政府闢為道路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經主管機關證明,且不屬建築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始得不計入遺產總額。

又騎樓走廊面積土地雖非屬法定空地,並已為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使用,但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64號解釋,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國家則提供不同形式之優惠,如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的賦稅減免等,以減輕其負擔。從而人民財產權因此所受之限制,尚屬輕微,自不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此外,參照財政部87年11月11日台財稅字第871974411號函釋,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其所有權人事實上已無法使用、收益、且變現困難,如於其死亡時就該等土地仍予課徵遺產稅,顯失公允,因此,稽徵機關應以該地是否業作道路使用及是否無償提供使用,為得否免稅之依據。另該等土地如經查明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本文規定免徵地價稅者,得免再就是否為法定空地另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