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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地未獲利仍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高雄市王先生來電詢問,交易房地在無獲利情形下是不是不用申報房地合一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計算後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例如民眾於107年以總價500萬元買入房地,於109年以總價400萬元出售房地,雖然是虧損100萬元,仍要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該局提醒,房地合一稅採申報制,民眾若有出售房地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補繳,只要是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補繳者,就能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