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昨(十九)日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死亡開始時,繼承人就可以用權利人的名義辦理土地標示合併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85條就有規定,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地目變更及其他標示的變更,應為標示變更登記。
依據內政部102年6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152號令的內容,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依照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的時候時,就可以用權利人的名義,按照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5款規定,申請被繼承人所遺土地的標示合併登記。該條各款規定的登記事項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同規則第28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登記事項則由登記機關自行登記。
內政部說明,標示合併登記,指的是相同所有權人的多宗土地合併為一宗的標示變更登記,與標示分割登記同樣都是不涉及權利內容變動的登記,而非民法第759條規定所指應經辦理繼承登記,才能處分物權的行為。至於土地標示分割,依據內政部100年1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535號令的內容,指的是同一所有權人的一宗土地,分割為多宗,純粹是土地權利客體的變更。
依照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及第1151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該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才能處分其物權,所稱處分,乃指法律上使其物權發生變動的物權處分行為,不包括事實上的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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