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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屋及土地併同繼承貸款餘額之課徵所得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屋及土地(下稱房地),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抵押貸款之債務餘額可否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財政部於109年7月15日核釋個人繼承房地時,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下稱貸款餘額)者,嗣交易該房地時,該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下稱房地現值)合計數部分(下稱額外負擔),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財政部衡量繼承取得房地之經濟實質及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乃核釋繼承人可減除該貸款餘額超過因繼承而無償取得之房地現值部分(即額外負擔),所以繼承人應該保存相關證明於申報出售繼承房地時提出,如此可以大為減輕稅負負擔。
該局進一步提醒,個人交易房地,無論係適用舊制房屋財產或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交易所得,該額外負擔如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皆得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