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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購置財產,無法證明以自有款項支付,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購置財產,如不能證明支付之款項確係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其法定代理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今年(109年)17歲,向第三人購買不動產,買賣成交價格5,000萬元,甲君之法定代理人應於買賣公契立契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惟如能證明該項購買不動產款項,確係甲君所有(例如提示甲君歷年受贈款項之存摺紀錄),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則免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
  
該局呼籲如未成年人有購置財產之情事未申報贈與稅,稽徵機關將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如逾期仍未申報,除依上開規定以贈與論課稅,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請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