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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於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計算後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7年間以500萬元購入房地,於109年間以450萬元出售,甲君認為是賠錢出售並無所得,故未自行申報房地合一稅,經該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如為首次受裁罰者,則裁處未申報之行為罰1,500元。
 
該局提醒,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並於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第3項分別訂有行為罰及漏稅罰等罰則,民眾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而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行補報,如有應納稅額者並應加計利息補繳,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者,得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