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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提供與他人合夥之幼兒園使用,應按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將自己所有的房屋無償提供與他人合夥的幼兒園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列報租賃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而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有將所有房屋供其與他人合夥之幼兒園使用卻未列報租賃所得之情事,原查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減除其約定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屬自用之部分,及43%必要耗損及費用,核定租賃所得238,179元,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君申請復查,主張系爭房屋雖供合夥使用,惟其他合夥人皆為兄弟姊妹,實際上並未收取租金,請註銷租賃所得云云,
經復查決定以不符合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之規定,全案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而免計算租賃收入以外,都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租賃收入,設算列報租賃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