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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合意解除契約,申請退還契稅之請求權自解除契約之日起算10年
李小姐來電詢問,102年2月4日申報契稅後,遲遲未辦理房屋移轉登記,雙方於105年2月4日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可否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繳納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於102年5月22日修正,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從5年延長至10年,亦即在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已屆滿5年者,時效消滅;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屆滿5年者,時效延長至10年;請求權於102年5月24日(含該日)以後發生者,其時效為10年。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承買房屋,報繳契稅後,在未辦理房屋移轉登記前,雙方合議解除買賣契約,可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其退稅請求權時效應自該契約解除之日起算。本案自105年2月4日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起算10年內,申請撤銷契稅申報均可退還已納契稅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