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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救濟也要注意移送強制執行相關規定
近日有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的稅額仍有不服,繼續提起訴願,想等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再來繳稅,結果被稅捐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納稅義務人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稅,稅捐機關就會移送強制執行。如果納稅義務人在復查期限內申請復查,未繳的稅款可以暫緩移送執行,但在稅捐機關作出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如果要繼續提起行政救濟,就必須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以暫緩移送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雖然可以透過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程序進行行政救濟,但是仍要留意移送執行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