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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工廠,不可適用減半課徵房屋稅之優惠。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9年3月20日起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5、16條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工廠,尚須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及建物合法使用後,方可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規定申請一般工廠登記。如工廠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僅屬未登記工廠輔導合法階段,與房屋稅條例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有別,不適用按減半課徵房屋稅之優惠,仍應依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