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房地,雖由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該筆廣告費依規定仍應由建設公司與地主按房地售價比例分攤列報營業費用。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11目規定,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房地售價比例分別計算地主及建設公司應分攤之費用。
該局舉例,甲建設公司與乙地主合建分售房屋及土地,並約定房地售價比例為4:6,甲公司為銷售該建案取得廣告費之進項憑證金額計2,000萬元,甲建設公司應按房地售價比例4:6計算建主房屋部分得列報的廣告費為800萬元[即2,000萬元*4/(4+6)=800萬元)。
該局呼籲,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建設公司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方式建屋出售之廣告費,建設公司及地主應分別按房屋、土地售價占總價之比例計算房屋、土地應分攤之廣告費;該地主出售之土地如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者,於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亦得列報該筆實際負擔之廣告費。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