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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退稅被駁回,可逕行提起訴願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有兩種,一為核定稅捐處分,如核發繳款書、核定通知書及罰鍰處分書等,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另一種為非核定稅捐處分,如申請退稅、延期或分期等請求時,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如有不服,可逕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以資救濟。


該局指出,稅務行政救濟因行政處分類型不同,申請救濟的程序亦有所差異,以復查為例,應在繳款書規定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局提出申請,而訴願必須要在處分送達的次日起30日內經該局向桃園市政府提起,提醒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