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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受託人不論有無信託收入,每年1月皆應辦理信託申報
隨著經濟發展,以信託財產方式規劃投資理財及退休安養者日益增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信託受託人於信託成立後,應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編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南區國稅局於近日查核時,發現轄內受託人林君於107年11月受託管理委託人陳君之房地,並於同年12月出售,林君未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信託財產相關文件,經該局通知後始辦理申報事宜。但因申報時已逾法定期限,遂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規定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每年1月底前都應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辦理申報,若有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如符合在稽徵機關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報者,可減半處罰,甚至是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可以免罰。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