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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擔任要保人且被保險人為他人的保險單,應按保單價值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以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險之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因要保人就該等保單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額度內有保單質借及解約的權利,故該保單價值準備金,核屬被繼承人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縱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發生理賠的事由,但繼承人繼承該保單後,可主張解約退還已納保險費,亦可主張該保單仍繼續有效,故屬遺產稅核課範圍。
  該局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查得1筆以被繼承人甲君為要保人,甲君配偶為被保險人的保單漏未申報,雖繼承人主張甲君死亡時該筆保單並未理賠,應無須申報遺產稅,但繼承人繼承後可要求退還該筆保險之保單價值或繼續履約,事後再於出險時理賠求償,或到期求償給付,故仍屬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經該局審理後補徵遺產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有要保人為被繼承人而被保險人非被繼承人的保單,仍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申報遺產稅,請納稅人多加留意。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