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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不動產會因取得時間及原因不同,而適用不同課稅方式,應審慎評估以維護權益
高雄王先生來電詢問:在80年間取得坐落於市政府所有土地上之房屋,現因市政府開放申購房屋基地,有人欲出價向其購買房屋,考慮是否直接出售或先將房屋贈與兒子後,再由兒子出售,不知道個人所得稅負有何差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王先生以自己名義出售房屋,因房屋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以下簡稱新制)實施前,故其房屋交易所得非屬新制課徵範圍,應併入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財產交易所得;若王先生先將房屋贈與兒子,再由兒子出售,因兒子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新制實施後,故屬新制課徵範圍,取得成本為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數額,因房屋評定現值大多低於原購入成本,故計算出的課稅所得額會較高。
 
該局提醒,出售房屋會因取得時間不同,而適用不同課稅方式,成本也會因取得原因不同而有差異,民眾應審慎評估移轉方式,以維護自身權益;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