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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遲誤復查申請期間,可於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補行申請
民眾如因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經主管機關實施強制隔離、居家隔離或檢疫等措施,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繳納稅款,除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外,若有遲誤申請復查期間的情形,也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回復原狀補行復查。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有遲誤申請復查期間的情形,可以在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事證申請回復原狀,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的復查行為。例如鄭小姐收到繳款書,繳納期限至108年12月31日止,依規定應於109年1月30日前申請復查,但鄭小姐因為配合防疫居家隔離至109年2月5日為止,無法於期限內申請復查,可在隔離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也就是109年3月5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補行申請復查,其申請復查的權益不會受影響。
 
該局特別提醒,如因配合防疫措施以致遲誤申請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行政程序法、稅捐稽徵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都有申請回復原狀的規定,但申請回復原狀之期限不盡相同,民眾可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