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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結果無論有無債務人之課稅資料,已繳之服務費是不能退還的,籲請債權人注意
近日有民眾反映,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經查調結果,無債務人之課稅資料,已繳之服務費為什麼不能退還?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是為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250元,每申請查調1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250元;申請查調同1債務人2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即便查調結果無債務人之課稅資料,已繳之服務費仍不能退還的,特提醒債權人注意。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