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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或贈與取得自用住宅用地,請記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近日接到民眾來電詢問,108年9月因繼承取得土地,卻沒有收到108年地價稅繳款書,非常焦慮,深怕因漏繳稅款而遭移送執行。近日接到民眾來電詢問,108年9月因繼承取得土地,卻沒有收到108年地價稅繳款書,非常焦慮,深怕因漏繳稅款而遭移送執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如果在108年‪9月1日‬以後取得土地者,不會收到108年地價稅繳款書,若持續擁有土地至109年‪8月31日‬且仍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登載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即為109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就會收到109年地價稅繳款書。又新土地所有權人常以為親屬間移轉土地,又無變更使用,而忽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2‰課徵地價稅,而造成地價稅按一般用地稅率10‰課徵,影響享有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權利。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以1處為限。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無論是買賣、繼承、信託或贈與等方式移轉,只要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就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後,請記得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109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