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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嗣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屬無償供公共通行使用者,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財政部明(21)日將發布解釋令,有關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所稱之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依該條本文規定,免徵地價稅。
 
財政部表示,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上開但書規定,係考量依前揭建築法規定,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主要留設目的係為維護建築物通風採光,預防建築物過度密集,並有助景觀視野、通風採光及消防等功能,其利益原即歸屬建築物所有人,並為建築申請獲得核准之必要條件或承諾之義務,爰排除適用免稅規定。
 
該部進一步說明,原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經洽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不計入建築基地範圍,爰已非屬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所稱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倘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免徵地價稅,以保障其權益。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佈日期:20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