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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行政救濟後納稅義務人的應退或應補稅款,均應加計利息退還或徵收,以示公允。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的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可依法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以確保自身租稅權益,待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案件確定,稅捐稽徵機關會依稅法規定加息退補稅款。
 
該局說明,稅捐行政救濟案件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或判決案件,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屬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10日內退回;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06年至109年度皆為1.04%),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如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亦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是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10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自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上述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果擔心行政救濟確定後需補稅並加計行政救濟利息,因此增加繳納負擔,也可於原應繳納期間屆滿前先行繳納稅款後,再提起行政救濟,即無後續行政救濟利息之負擔。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1-22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