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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銀行應於109年1月31日前向客戶所在地國稅局函報108年度境外資金匯回各專戶管理運用情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自108年8月15日施行,受理銀行之客戶有於108年度申請經核准適用資金專法並匯回境外資金者,該受理銀行應於109年1月31日前向客戶所在地國稅局函報108年度各專戶之管理運用情形。
該局說明,依資金專法第6條第4項及其作業辦法第11條規定,受理銀行應自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個人及營利事業依資金專法規定匯回資金於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及證券全權委託專戶管理及運用資金之情形,依財政部規定格式,函報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稽徵機關備查。
該局指出,受理銀行須將客戶依資金專法開立之專戶,其各專戶108年度資金管理及運用情形填載於「108年度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備查申請書」(下稱:備查申請書),或依國稅局提供之媒體檔案格式製作媒體檔案,於109年1月31日前以公文函報客戶個人戶籍所在地或公司登記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備查。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