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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救濟團體義賣貨物或舉辦義演所取得捐助金額,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之規定課徵所得稅。免稅標準所稱「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所稱「銷售勞務」,係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
 
至於慈善救濟團體義賣貨物或舉辦義演,其取得之代價含有捐贈收入性質,得不視為免稅標準所稱之「銷售貨物或勞務」。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