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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合一新制之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出售之土地,如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合一新制之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亦不得於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考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時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爰規定土地增值稅,不得再列為成本費用。另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為正數,惟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餘額為負數者,該餘額以零計入課稅所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則不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合一新制之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且自105年1月1日起,如有出售土地,應特別留意有無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規定之情形,以免因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