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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土地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喔!
近日接獲民眾陳先生電話詢問,去年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未申請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今年可否補行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註明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申請不得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陳先生於108年10月申報出售土地,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為109年1月5日止,如於109年1月10日才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因已逾繳納期限才提出申請,所以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