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結婚旺季將屆,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有無贈與稅的問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嫁的時候,各自贈與子女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財物,可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的兒子將在109年2月辦理結婚登記,甲君夫妻在109年1月當年度首次各自贈與現金320萬元給兒子,除可扣除每人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兒子結婚父母所贈與的財物,可以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父母各自贈與的320萬元,均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婚嫁贈與時點的認定,原則上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的贈與,都可認屬婚嫁贈與,因此父母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果主張是對子女婚嫁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子女辦妥結婚登記後之戶籍資料。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