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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興建期間,地價稅適用10‰優惠稅率
因應陸美貿易戰,台商為了將大陸產能進行調配,紛紛回台投資設廠,尋找新土地建廠或擴建廠房。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興辦工業人在依法核定的工業區或政府核准供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興建廠房,若建造執照之建築物用途記載為廠房,於建廠期間,可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使用計畫書圖、設立許可、申明書或切結書等資料,向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工業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亦即以10‰固定稅率課徵且不累進。
 
稅務局說明,建廠時經核准按10‰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建廠完成後,興辦工業人應儘速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備查;若該土地未實際從事製造、加工使用或作「生產事業用地」,則會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工廠興建期間,地價稅適用10‰優惠稅率,依稅法規定須在當年9月22日前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適用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