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誤以實際交易價格計算其在2年內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地價,向本局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以致新購土地地價未能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而未能獲准退還原已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第36條規定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所稱新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所以若本人出售土地而再新購土地,應注意土地稅法所稱土地地價為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而非實際交易價格。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