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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扣除額與108年相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規定遺產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財政部應於每年年底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時,自次年起以萬元為單位按上漲程度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因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時上漲未達10%,因此財政部公告109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各項金額均未調整,與108年相同,彙整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每人618萬元。
    5.受扶養兄弟姊妹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受扶養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
    7.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1-07